“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老生常谈得话题,却总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酿成严重后果……

近日,位于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乌阿公路附近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两车受损得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系酒后驾车引发,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之子苏某(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案被告呼某(张某驾驶车辆所有人)被告张某的雇主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二被告均予以推诿拒付。为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展开调解,耐心释析理,最终双方权衡利弊、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呼某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车辆损失费共计220000元(不含交强险赔付款项),核减被告呼某已支付给二原告的40000元,现被告呼某实际应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180000元,上述款项于2024年5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若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被告呼某未能按期足额赔付,被告呼某需另行向二原告支付赔偿款30000元;三、原告自愿放弃本案中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四、被告呼某不得就其所有的蒙KE20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KZ2xx挂号华骏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车辆损失及车辆停运损失向原告主张权利;五、被告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六、原、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今后互不纠缠。
民生无小事,司法暖人心。近年来,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生动践行“如我在诉”理念,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始终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减少群众诉累,高质高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