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集中体现了亿万农民的强烈愿望和根本利益。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就必须要以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前提和保证。只有妥善应对新时期农村牧区出现的社会矛盾,解决好农牧民群众关心的突出治安问题,维护农村牧区社会政治稳定,让农牧民安居乐业、和睦相处,农村牧区安定有序、充满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战略目标才能早日实现。
一、农牧区维护稳定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乌审旗围绕“以人为本,建设绿色乌审”的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抓发展是政绩、抓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突出加强农村牧区维护稳定工作,为做大做强农牧业基础产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全旗农牧业发展有了长足进步,农牧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农村牧区总体是稳定的,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牧区维护稳定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草牧场划分、征地补偿、资源开发利用等纠纷持续增多,由此引发的上访问题也随之而来;随着建设“绿色乌审”进程的加快,一大批重大项目在农村牧区落地实施。期间,由环境保护、补偿标准、资源开采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出现苗头;农村牧区盗窃案件仍是农牧民反映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公路沿线农牧户反映的盗窃牲畜问题不容忽视。与此同时,破坏农电设备、伤害案件也有所发生,是今后农村牧区治安防范的工作重点;农牧区部分基层政法综治组织相对薄弱,存在力量不足、协调配合不够、整体合力不强等问题,没能充分发挥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作用。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强化基层组织建设,筑牢农村牧区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
要集中精力抓好基层政法综治组织建设。2005年,乌审旗在撤乡并镇工作中,根据维护稳定工作实际需要,各苏木镇继续保留了综治办,并配齐配强了工作人员,这为苏木镇维护稳定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力保障。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基层政法综治组织建设以大力支持,使基层综治办、创建办、派出所、司法所、基层法庭等基层政法综治组织建设都能达到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经费保障、职责任务“五落实”的要求,为扎实开展好基层维护稳定工作奠定坚实基础。要切实发挥基层政法综治组织的整体联动作用。要有效整合基层政法综治组织力量,将综治办、创建办、派出所、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五位合一”,共享资源,整体联动,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指挥灵敏、各司其职,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要激发群防群治组织活力。坚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的工作思路,积极创新新形势下组织发动群众参与维护稳定工作的方法和途径。进一步加强嘎查村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好嘎查村党支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依托基层治保会、调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广泛组织党员、团员、离退休人员等参与维护稳定工作,建立起多渠道、多行业的信息员队伍;基层调解队伍;专兼职、季节性联防队伍,最大限度地把群众组织起来,形成维护稳定合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二)预防和打击非法邪教组织,保持农村牧区持续稳定的社会局面
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反邪教警示教育。进一步加大对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反邪教知识教育,向他们讲清什么是邪教、邪教的表现、邪教的危害等知识,使农牧民群众真正认识到邪教危害社会、祸害人民、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本质,全面提高群众辨别和远离邪教的能力,进而拒绝邪教,远离邪教;要着力建立预警信息网络。为此,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广辟信息渠道,建立起互相协助、互通情况、运转高效、覆盖面广、触角灵敏的信息系统,深挖邪教组织活动的内幕信息,准确掌握其活动动向、活动方式、活动规律,把握时机,严厉打击,牢牢把握对敌斗争的主动权,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三)深化平安建设工作,解决农牧民关心的突出治安问题
要坚持严打不动摇。准确把握农村牧区严打的重点,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行动,狠抓农村牧区盗窃牲畜、伤害案件、破坏农电设备等案件的攻坚,提高破案率和办案质量,给盗窃等犯罪分子以迎头痛击,遏制盗窃等案件的多发势头,增强打击的针对性,要强化治安防范体系建设。继续巩固完善乌审旗农村牧区建立的“4456”防范机制,立足实际,不断创新,丰富其内涵,拓展其外延,使之在农村牧区治安防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深入开展基层系列安全创建活动。坚持积小安为大安,结合各地区实际,在组织开展十户联防、联户互保、村村联防等基础上,不断探索新时期农村牧区治安防范的新路子,充分发挥农牧区治安堵卡点、专兼职联防队在农村牧区治安防范中的作用,深入开展“平安家庭”、“平安嘎查村”、“平安苏木镇”等一系列安全创建活动,让平安建设“遍地开花”。
(四)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旗、苏木镇、嘎查村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网络,在抓好重大节日、会议、政治敏感期集中排查的同时,坚持旗级每半年、苏木镇每季和嘎查村每月一排查的工作制度,要按照“不留空档、不留死角”的要求,深入排查农村牧区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早介入,及时解决,防止激化。要依靠群众,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组织和嘎查村治保会、调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要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一旦出现群体性事件,有关党政领导要争取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发现场,了解事件原委,寻找解决对策。对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解决起来有困难的问题,要创造条件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绝不允许推拖搪塞。对因不负责任、互相扯皮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人,一定要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维护农村牧区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