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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
www.nmgnews.com.cn   2007-01-25 10:04   【打印本页】  【字体: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研究拟定自治区关于水利工作的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 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 。组织拟定全区和跨盟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 组织有关自治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 ;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 发布自治区水资源公报 ;指导全区水文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的节约用水政策 拟定执行自治区有关节约用水的政策、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自治区水资源保护规划 ; 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 ; 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 , 审定水域纳污能力 ; 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 协调并仲裁盟市间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自治区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 ; 对全区水利资金提出安排使用意见并进行宏观调节 ; 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 ; 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自治区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 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 监督实施国家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八)组织、指导自治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 ; 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的治理和开发 ; 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盟市的重要水利工程 ; 组织、指导水库、江河、湖泊、水电站大坝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全区农村牧区水利工作 ; 组织协调全区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农村牧区水电电气化、苏木乡镇供水和人畜饮水工作。
 
  (十)组织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 ,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自治区水利方面的科技工作 ; 指导全区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洪抗旱工作 , 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水利部及流域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关闭此页】   编辑: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