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法介绍(三) - 内蒙古新闻网
媒体聚焦
■ 内蒙古破解防治沙棘木蠹娥难题
■ 经济参考报: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
■ 新华网:实现生态逆转
■ 经济日报:达拉特旗治沙传奇
■ 农博网:中国沙棘之都
■ 中国环境报:两年内大幅减排
■ 中国证券报:全国最大甲醇基地
more
精彩推荐
■ 天骄圣地——成吉思汗陵
■ 康巴什新区简介
■ 神华煤直接液化项目
■ 会唱歌的沙子——响沙湾
■ 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PVC项目
more
行业精英
■ 神华神府东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达拉特发电厂
■ 鄂尔多斯集团
■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
more
英模风采
■ 张双旺:鄂尔多斯塑造了我
■ 东达蒙古王集团总裁——赵永亮
■ 治沙女英雄王果香
■ 王林祥:大草原走出世界第一
■ 中国十大商界风云人物——王文彪
more
主办单位:
鄂尔多斯市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
民族区域自治法介绍(三)
内蒙古新闻网 2007-07-17 10:57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二条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第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第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七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关闭窗口 』    编辑: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