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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闻网 2006-03-06 15:51 

  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感情不和,齐女士现准备和丈夫曲先生协议离婚,但双方对住房公积金的归属却产生了分歧。曲先生认为,单位为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这笔钱是在他个人账户内的,应该属于个人所有,而齐女士则认为,住房公积金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对此争执不休。齐女士向本报咨询,住房公积金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报法律服务部答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保险金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2006年元旦,兰欣一家三口驾车外出旅游,在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兰欣的丈夫在事故中不幸身亡。在处理丈夫的后事时,婆婆家的人却想起儿子生前曾投保了一份保单,保险金为10万元。家人欲对这10万元的理赔款进行分割,但兰欣认为,这笔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兰欣向本报咨询,这笔理赔款到底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本报法律服务部答复如下:《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财产。因此,兰欣丈夫获得的10万元赔付,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则这10万元归受益人所有,无需再分割。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法院判决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可否增加

  吴女士在儿子两岁的时候与丈夫离婚了,法院判决孩子的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现在孩子已经四岁多了,随着物价的上涨,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已不足以支付儿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吴女士咨询:她是否可以要求孩子的父亲增加抚养费用?

  本报法律服务部答复如下:根据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调解书生效前丈夫死亡妻子是否丧失继承权

  2005年10月17日,陈馨与丈夫李珂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离婚的协议,协议中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作出了约定。10月23日,李珂因工伤不幸身亡,获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五万多元。办完丧事后,李珂的父母对其生前遗留的财产进行了分配,却未给陈馨分配任何财产,理由是双方在李珂生前就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陈馨想知道,对于李珂的遗产,她是否还享有合法的继承权?

  本报法律服务部答复如下:离婚调解协议是否生效是陈馨享有继承权与否的关键。离婚调解协议生效,即意味着陈馨与丈夫李珂解除了夫妻关系;没有生效,则意味着陈馨与李珂虽然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但仍然还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解除,陈馨仍享有合法的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很显然,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的内容和程序,陈馨与李珂的离婚调解协议在送达签收之前李珂已死亡,这意味着离婚调解协议已无人签收,即离婚调解协议已失去了产生法律效力的唯一条件,不能生效。因此,陈馨与李珂的合法夫妻关系仍然存续,陈馨仍然是李珂的合法妻子,李珂死亡,夫妻关系自然解除,并不影响陈馨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妻子失踪两月 丈夫可否起诉离婚

  日前,林先生向本报咨询:在没有任何家庭矛盾的情况下,他的妻子已失踪两个月。失踪后,林先生也曾向公安机关报了警,通过多方寻找,妻子仍然没有音讯。林先生问,他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本报法律服务部答复如下: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林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林先生必须提供有关妻子失踪的事实、失踪的时间等证据和证明材料,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林先生可以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丈夫与人同居导致离婚  妻子可申请损害赔偿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白女士来电咨询,她与丈夫于1992年结婚。去年6月,她发现丈夫在外租房与第三者同居。今年年初,白女士的丈夫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两人离婚。白女士想知道,她可以向他的丈夫主张损害赔偿吗? 

  本报法律服务部认为,白女士有权要求其前夫给予经济赔偿,但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白女士提供的情况看,是因为其前夫与第三者同居,才导致他们的婚姻破裂,所以白女士作为离婚案件中无过错一方,完全有权向其前夫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白女士可以就损害赔偿一事向法院另行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的时效是离婚判决生效后的一年以内。

关闭窗口 』  来源:内蒙古法制报    编辑:王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