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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学校、宾馆、住宅小区、旅游景区、交通场站、体育场馆、商场超市、粮食储备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家畜家禽饲养场所、建筑工地、农(集)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市政管井、污水管网、河道等重点场所和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指定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经常性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采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编辑:段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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