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和草原、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重点加强鼠疫、布鲁氏菌病、狂犬病、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炭疽、包虫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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