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厕所标准化建设和维护管理,设置数量充足、布局合理、厕位比例适当、指引清晰、标识规范的公共厕所;推进农村牧区户用卫生厕所无害化建设和改造。 公共厕所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单位、公共场所的内部厕所向公众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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