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吸烟危害健康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院、无烟中小学校等无烟环境建设,建立和完善戒烟服务体系。 禁止在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划定的吸烟区或者设置的吸烟室除外。
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空间、公共场所电梯轿厢内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并履行管理职责。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任何人可以劝阻,并要求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