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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七条

  

  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病媒生物的孳生、消长规律,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本条例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动物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等有害生物。

编辑:段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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