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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洗脱当事人罪名 女律师诱使被奸幼女作伪证
www.nmgnews.com.cn   2007-12-28 14:34  【打印本页】 【字体:  】  【关闭

  北京一家律所的女律师为了帮助自己的当事人洗脱强奸的罪名,引诱被害幼女出具假证言,还提议被告人家属伪造身份证。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得知,该律师因为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起诉到海淀法院。记者咨询京城律师得知,律师因代理案件被刑事起诉的情况非常罕见。

  2006年11月17日,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31岁律师薛辉,为了使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陈书成(已判决)逃避法律制裁,在海淀区看守所外引诱被害人辛某书写了其与陈书成互不知道对方年龄的虚假材料,并将该虚假材料递交给陈书成案件的承办民警。后在薛辉的提议下,陈书成的继父陈九金和其弟陈帅伪造了辛某案发时年龄超过14周岁的身份证,由薛辉递交给陈书成案件的承办检察官。

  被害人是否满14岁,和陈书成是否知道辛某的真实年龄直接关系到陈书成是否犯罪。检察机关将案件重新交给警方进行调查。民警找到当事人进行核实,对身份证进行鉴定,查出身份证不是被害人家属提供的,而且身份证是假的。于是递交身份证的陈九金被锁定为伪造证据的嫌疑人。2007年3月7日,被告人陈九金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9日,薛辉被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薛辉作为辩护人,伪造证据、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被告人陈九金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故提请法院依法判处。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是悬在刑事辩护律师头上的摩利达斯之剑。”一位律师对薛辉被刑事起诉一事颇有感慨。“如何证明律师主使伪造证据是关键。这名律师必须明知犯罪嫌疑人知道被害人年龄,仍然要求被害人出具互不知道年龄的证据,同时律师必须明确要求被害人家属伪造证据,才构成犯罪。”据悉,根据我国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起诉将失去作律师的资格。

  昨天,记者与薛辉以前任职的律所联系,发现律所的律师名单中已经没有薛辉的名字。

  律师说法

  是否满14岁关系到案件定性

  昨天,记者就14岁与强奸罪的关系问题采访了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张燕生律师。张律师说,14岁以下是幼女,因为其意识尚未发育完全,不能鉴别性关系的后果,所以法律给予了特别的保护。“如果被害人已经是14岁以上,罪犯要在违反妇女意志的情况下才构成强奸罪。”

  对于与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来源:中国网  作者:李婧   编辑:张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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