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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赤峰
赤峰市建设委员会
内蒙古新闻网 2007-12-27 19:47 

  一、赤峰市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研究制定赤峰市有关建设事业的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三)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境内限额以下工程扩初设计的审查等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认证和勘察设计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并公布有关工程建设地方性定额、标准、造价、技术规范和规程。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筑业、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负责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审批和质量监督。负责混凝土制品、钢构件制品、化学建材制品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抗震设防规划的编制,指导全市建筑工程抗震加固及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编制审查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市建设。主管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交通、客运、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风景名胜区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主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和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六)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主管城镇住宅建设和城镇住宅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
  
  (七)负责全市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抓好小城镇建设发展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工作。
  
  (九)负责制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和管理重大技术引进工作。
  
  (十)负责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制订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管理委属城建职工中专学校。
  
  (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管理工作;负责工资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书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 起草委重要文稿并负责委发文件的文稿审核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协调、筹备工作;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行政财务、信访以及机关规章制度建设工作, 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文档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委属单位的公益活动;负责机关老干部管理工作。
  
  (二)党办 
  负责系统党务工作;负责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负责系统综合治理工作。
  
  (三)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 负责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培训以及后备干部培养工作;负责委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 考核评聘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委属单位工资管理、劳动就业和工人调配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劳动人事统计以及劳动仲裁和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申报认定工作;负责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建设系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科研成果评审转化、推广、新产品试制; 组织和管理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计划财务审计科
  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办理有关项目的立项审查或审批;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归口管理行业的统计工作;负责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 并负责检查和指导委属单位财务制度执行、城建资金和其他经费的分配、使用与管理情况; 审定和监督管理预算外资金收、支工作; 负责委属单位的物价和各种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审核报批工作; 负责委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六)法制科
  负责建设系统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法制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建设行业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等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建设法律法规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 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复议和诉讼工作。
  
  (七)城市建设管理科
  贯彻执行有关城市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市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 主管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 负责城建监察和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八)公用事业管理科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市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主管城市供水、节水、污水、燃气、热力、公共交通、客运工作; 综合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九)房地产业管理科 
  规范房地产市场,归口管理房地产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房地产业的法规、方针、政策, 制订全市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城镇住宅建设,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开发利用工作; 负责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工作以及房地产评估、开发、物业企业资质审查、审批工作。
  
  (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房改法规和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各旗县区房改工作;研究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制订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负责审核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审核住房公积金的预决算;负责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的使用计划审查;负责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工作。
  
  (十一)拆迁管理科
  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订本地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审批三区房屋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负责拆迁企业资质审查、年检工作;监督、管理本地区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查处非法拆迁行为;负责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安置协议的鉴证、归档工作;调解、裁决拆迁纠纷,负责拆迁来信、来访工作。
  
  (十二)村镇建设管理科
  负责村镇建设工作。负责研究和制订全市村镇建设的产业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村镇的统一开发、综合建设和建筑管理工作,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 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
  
  (十三)建筑业管理科
  规范建筑市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业的法规、方针和政策,研究制订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资质审批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混凝土制品、钢构件制品、化学建材制品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归口管理全市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认证和勘察设计工作。
  
  (十四)工程建设管理科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投标、承发包合同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的综合管理;组织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定额、造价和技术规范、规程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订并公布有关工程建设地方性定额、标准、造价、技术规范和规程;负责全市抗震设防规划的编制, 指导全市建筑工程抗震加固及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规划的编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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