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费额标准:
内交发〔2001〕634号文件规定:
(一)出租车、旅游车也可按以下标准执行:
1、出租车按照标定座位(出厂)标定座位减1座数量征收,30元/月、座。 2、旅游车按照标定座位(出厂)标定座位减2座数量征收,35元/月、座。
(二)跨省区客运线路客车,由有关部门再不低于70元/月、座的基础上,与对方协调征收。
(三)其他类型车辆征收标准不变〔按内交运发(1994)187号文件执行〕。
二、月份标准:
内交征稽发〔2001〕181号文件规定:
1、出租车:盟市所在地城市:4个月;旗县市:3个月。 2、其他:9个月。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2001〕7号文件“关于研究客运附加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从2002年元月1日起,全区客运附加费由自治区征费稽查局统一征收,运输管理部门不再承担代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