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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的政策规定
内蒙古新闻网 2004-05-20 16:39 

  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意见把占流动儿童少年的绝大多数、处于弱势地位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从“流动儿童少年”群体中单独提出,突出强调,这是首次直接把政策焦点对准农民工子女。 

   意见指出,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要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并提出“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意见还明确了流入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等各职能部门,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责任。提出建立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规定“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意见还规定,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要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流入地政府要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除了要求“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外,意见还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提出“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以切实减轻农民工子女教育费用负担。

关闭窗口 』  来源:新华网  作者:吕诺   编辑:苏布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