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承诺
一、有效进行安全监管,为全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管,力争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服务,查改隐患,优化全旗经济发展环境。从企业角度出发,帮助企业查改隐患。将各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力争做到既对企业生产、社会安全监管到位,又不影响我旗经济发展环境。
三、全力协调各方力量,夯实安全工作监管基础。做好与各部门的协调工作,最大力度地发挥各部门职能的联动作用,弥补安监局由于受权限、技术所限而无法解决的部分隐患的问题。
四、对于企业上报或检查发现的问题,除紧急必要以外,不简单地采取停产停工,查封设备等措施。而要积极帮助解决问题,使之达到合格状态。
五、全面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旗居民和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坚持多帮忙少添乱,根据实际需要,上门为企业宣传安全知识,为企业安全生产奠定坚实基础。
办事承诺
一、在日常工作中严格坚持“两个一样”、“四个热情”。即:生人熟人一样,干部与群众一样。热情接待前来办事的人员,热情受理电话,热情解答政策,热情服务指导。
二、来人、来函、电话咨询,对所提问题即时给予答复;电话咨询随时给予回答;函件咨询,保证一星期内给予复函。
三、忠于职守,提高办事效率,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行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简化手续,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办事;
四、坚持依法行政,公平执法,公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实行首次违规不罚制度;
五、加强制度建设,公开举报电话,公开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和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十不准”
一、不准以言代法,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二、不准在行政相对人处用餐,参加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三、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言语粗暴、挟私报复;
四、不准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利用审批、执法职权向行政相对人索要钱物或报销费用;
五、不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六、不准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七、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
八、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和占用罚没财物;
九、不准以物代罚,以收代罚;
十、不准替对方说情、出谋划策、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