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使其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不断提高文明单位质量,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典型示范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和《赤峰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规定》的精神,在借鉴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赤峰市文明单位届期认定从2001年开始,每两年进行一次。凡命名满两年的文明单位要主动提出认定申请,经旗县区文明办初检合格后向市文明办申报,经考核合格后重新认定。文明单位如果发生重大问题,不受此规定限制,可随时摘匾除名。
第三条:文明单位届期认定,要坚持标准,严格条件,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不走过场。通过届期认定,打破文明单位终身制,切实保证文明单位的质量。
第四条:赤峰市文明办和各旗县区文明办负责对本级文明单位的届期认定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赤峰市级和旗县区级文明单位的复查认定。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赤峰市文明单位认定的标准是: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组织和党政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勇于改革,开拓进取;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党组织建设好,充分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职能作用。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性单位,紧紧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不断引进和推行先进技术、先进管理办法和经验,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高,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地区或同行业的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严,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同行业或同类型单位的领先水平;行政服务和社会服务单位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把工作标准、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承担的责任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三)精神文明活动扎实。组织机构健全,有切实可行的规划,规章制度完备,活动阵地稳固,经费落实;积极组织各种富有实效性的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果;积极参加全市和本地区开展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双拥模范城、综合治理先进市和文明城镇等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思想道德风尚良好。深入扎实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创业精神的教育;坚持开展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市民教育;干部和群众的道德修养坚持经常,扎实有力,效果显著;自觉遵守《赤峰市市民文明行为养成教育和管理规定》,形成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尊老爱幼、礼貌待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崇尚先进、积极进取的风气;移风易俗、婚丧事俭办,积极有效地开展戒烟活动;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五)科学文化建设上水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组织教育、科技、文化的学习;有计划地进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群众好学上进的思想认识和科学文化素质;注重企业文化、社区文化、机关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建设;塑造单位精神,确立先进目标,强化制度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六)文体活动健康活跃。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文体活动设施基本配套;活动有计划、有落实、有成效。
(七)遵纪守法,安定团结。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强,无重大案件、重大事故、严重违纪案件和各种丑恶现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
(八)民族团结友爱。认真学习毛泽东同志关于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团结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各民族干部群众和睦相处,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近三年未曾发生有损于民族团结的事件。
(九)环卫环保水平领先。单位卫生“达标”,环境建设达到净化、绿化、美化;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达到市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活动,“三废”排放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公益事业设施和生活福利设施不断完善和发展,在全市或本地区达到领先水平。
(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积极宣传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优生优育措施落实,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考核认定办法
第七条:赤峰市文明单位的考核认定程序:
(一)听取文明单位近两年两个文明建设的情况汇报。
(二)按标准查看相应的档案资料。
(三)查看单位内外环境、各类设施,考察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整体水平。
(四)查看文明单位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服务程序。
(五)召开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座谈会,了解近两年文明单位的班子建设、两个文明建设情况和在本地区、本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六)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了解和掌握近两年来文明单位在同行业中的情况。
第八条:赤峰市文明单位考核认定,由市文明办抽调专人组成考核组分别对市级文明单位进行考核认定;或提出基本原则委托各旗县区文明办具体实施。考核认定结果通报到各地区、各市级文明单位。
第四章文明单位届期内的奖惩
第九条:届期间,对两个文明建设水平不断提高的文明单位将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推荐上一级文明单位的首选条件;对在各方面均未发生问题,保持了一定的创建水平的文明单位,将继续保留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条:文明单位实行届期末位淘汰制,凡在文明单位届期认定时,考核成绩列在本地区和全市行业靠后者(约为15%),将注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违反基本条件的问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限期整改)、撤销荣誉称号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理的;
(二)因经营不善造成效益下降或亏损严重的;
(三)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风不正,群众反响大的;
(四)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发生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身
(六)发生嫖娼、卖淫、贩毒、吸毒、贩黄等丑恶现象,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发生聚众赌博、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的;
(八)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状况混乱的;
(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十)生态环保责任意识不强,污染治理不达标卫生面貌差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注销文明单位称号。
(一)文明单位改变名称,两个月内未向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更名手续的;
(二)机构重组合并的单位;
(三)变动隶属关系分设分立的单位;
(四)宣布破产的单位;
(五)撤销的单位;
(六)迁出赤峰地区的单位;
(七)命名满两年后未主动提出认定申请的。
第五章文明单位届期内的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文明单位工作联系制度。市级文明单位每年都要将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及时报市文明办,同时抄送当地文明办。
第十五条:建立文明单位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各级文明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经济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治安案件等问题,经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后,将结果在一个月内向当地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力、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建立职能部门的监督制度。市文明办每年将向市和旗县区两级组织、纪检、监察、综治、公安、计生、环保等职能部门发函,征求对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建立文明单位的社会监督制度。对文明单位实行全程、全社会监督。各地区将文明单位名单在本地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设立联系电话,随时随地接受广大群众的意见和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赤峰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