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任何社会形态的意识形态,都是与该形态社会的本质规定性相适应的,并决定于这种本质规定性。所以,从抽象意义上把握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必须从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规定性出发。
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的角度看,社会主义社会是以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为基础形成的,它反对资本主义社会,但不否定资本主义社会,而是要超越资本主义社会。
资本主义社会确立与发展的历史前提是人的自主与独立发展。为此,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了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核心的意识形态体系。力图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并不反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前提,相反,要力图使人的自主与独立发展获得更具实质性的意义,即实现人在政治上的自由、平等的同时,实现人在经济与社会上的自由、平等与自主发展。所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民主、自由与平等的价值观念批判,并不是要否定这些观念本身,而是要赋予这些观念以实质性的价值与意义。
资本主义社会所创造出来的、以实现人的自主与独立为取向的核心价值观,本质上是人类社会和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可以由不同形态的社会所共享,并由不同形态社会来充实和实现。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来看,社会主义社会依然处在由资本主义社会所开启的现代社会的历史范畴,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历史前提,并没有超越出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的历史前提,即人的政治解放。只不过社会主义的现实追求要高于资本主义,即在人的政治解放基础上,追求人在经济与社会领域的解放、独立与自由。社会主义社会所处的历史方位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完全可以与资本主义社会共享现代社会形成过程中所创造的最基本的核心价值,如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等等。社会主义社会所要做的就是赋予这些核心价值以更加真实而丰富的内涵。
针对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局限性和制度的不合理性,社会主义社会最核心价值就是要使得创造财富的人享有财富,从而从根本上结束自有人类社会以来财富的创造与财富的占有之间的分离。从劳动出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强调民主、自由与平等是劳动者的民主、自由与平等,因而,是大众的民主、大众的自由与大众的平等。但是,这种核心价值并不否定个体自主与独立的意义,相反,强调这个个体自主与独立应该充分落实于创造财富的劳动者身上。
综合以上分析,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应该从劳动者的立场出发,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积极吸收现代意识形态发展的成果,在公共利益与个体权利的平衡框架内,确立社会主义的自由观、平等观、民主观,从而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价值体系。
二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因而,如何认识、研究和挖掘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具有决定性作用。
马克思主义是丰富的思想体系,过去我们主要从革命与社会动员的角度来认识和体会马克思主义。这种思维框架,使得我们的视角主要局限在两个角度:一是对剥削社会的批判角度;二是对未来社会的构建角度。唯独没有人类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所开启的现代社会建设与发展的角度。然而,马克思主义最深刻的理论就是在于对现代社会的认识与把握上。我们不能否认马克思的一些论断已经过时,但我们也不能否认我们现实社会所处的实际历史阶段正是马克思所关注的现代社会的成长阶段。从这个角度看,社会主义现实所面临的诸多理论问题,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过时了,而是我们对马克思理论的认识和把握过时了。所以,要发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必须更加深入地认识和研究马克思主义。
要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就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的理论建设。就是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回答社会主义社会所面临的诸多理论与现实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有关,另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完善与发展有关。马克思主义应该在回答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基本问题中,在研究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运动的社会主义实践中重新获得其强大的现实力量。
三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世界观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具有明确的无神论倾向。于是,在现实的实践中,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面临一个基本问题,即如何处理与宗教的关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以往的做法是直接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来否定或改造宗教。实践证明,其效果不但不理想,而且有很大的后遗症。
宗教问题的提出,实际上也就同时提出了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边界在何处。在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思想或观念形态的意识形态,可以划分为三个层面:即作为领导核心的政党意识形态;二是与国家生活相适应的国家意识形态;三是与社会生活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态。政党意识形态是组织的意识形态;国家意识形态是公民共享的意识形态;社会意识形态是个体生活所形成的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应该在政党和国家这两个层面存在与展开,是指导性的。在社会这个层面,基于个体的自由与独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其他意识形态一样,是被选择的。我们可以在政党和国家这两个层面灌输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但是没有必要在个人生活的层面灌输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所以,在社会意识形态这个层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应该可以与宗教意识形态共存。由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国家意识形态,所以,我们可以要求宗教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相适应,但不能因此用国家意识形态来决定宗教意识形态。由此可见,在错开的空间中,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宗教意识形态是不冲突的。
在这样的认识下,我们完全可以在社会意识形态这个空间发挥宗教意识形态的作用,用其来调节社会的日常交往与生活。如果我们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宗教在个体的生活层面上也完全对立起来,那么我们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基本的思想与文化基础就无法确立。